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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3 11:59:36   点击:次   【打印】【关闭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药政〔2012〕8 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两年多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部分廉价常用药品供应短缺、基本药物品种不足等问题。为保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保障患者和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药物中标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1〕25号),基本药物中标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和责任,对于不落实合同承诺,不按规定及时保障中标药品生产和供应的企业,要加大惩戒力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督管理。省卫生厅最近已经印发《关于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豫卫药政〔2012〕7号),每个中标品规在一个县(市、区)可以增加1-2家委托配送企业,以提高配送企业之间的竞争性。中标生产企业要及时增加委托配送企业,并实时监控本企业中标产品在各地的配送到位情况。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变更。
    三、加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人员的培训,并指定专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集中提交采购订单。发现订单信息错误或不合理采购的,应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修改。原则上采购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急救药品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中自主优化选择配送企业,并及时完成送达药品的验收工作,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当网采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配送违规情况及时报告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网外应急采购断档药品。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月通报本辖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落实情况,并将配送违规的药品品规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四、加强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社〔2011〕68号)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制定货款结算的细则和流程,明确责任,确保基本药物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因货款拖欠造成临床用药断档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教育和医务人员培训,改变用药习惯,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对于超出目录范围而又临床必需的药品,县(市、区)可以按照省卫生厅、省医改办《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药政〔2012〕3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在河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选择配备使用不超过50种非基本药物,并执行省增补药物的相关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需要增加配备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参照上述规定在县级增加配备的50种药品范围内解决。增加配备使用的药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六、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动态监管、定期通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督导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省卫生厅将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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