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文件
豫药采〔2012〕25号
关于同意重组人绒促性素等10个药品品规变更产地的通知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药品变更产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重组人绒促性素等10个药品品规产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个药品品规产地变更对照表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zdata/upfiles/停止交易的10个中标药品品规情况一览表.xls